8.2.5 对于确认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处理。
8.3 评定机构与评定人员信用等级管理
8.3.1 评定工作委员会依托评定管理平台对评定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授予A、B、C三个不同的信用等级,并进行动态管理。
8.3.2 评定工作委员会依托评定管理平台对评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授予A、B、C三个不同的信用等级,并进行动态管理。
8.4 抽查与复核
8.4.1 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必要的抽查与复核活动,确保评定机构评定活动的有效性。抽查主要包括现场见证与确认审核等形式。
8.4.2 评定机构的信用等级是评定工作委员会开展抽查与复核活动的重要依据。抽查与复核的结果是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信用等级调整的重要因素。
9 其他
9.1 本办法提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时,均指评定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
9.2 对非企业法人组织建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可参考本办法开展评定。对军工、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企业的评定,可在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执行本办法。
10 附则
10.1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10.2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