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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

字体【 】  【发布日期:2015-05-12】   【来源: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平台】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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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的可行措施 

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务部、工商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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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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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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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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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示范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与土地利用工作的协同指导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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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团队培养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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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研究制定生产性服务业及重点领域统计分类,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相关统计任务。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形成年度、季度信息发布机制 

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