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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04至2006年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及到期延续资质事项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日期:2010-03-01】   【来源:吉林省电子检验院】  【返回上一页】  
(工信计资[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 关单位: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 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6号),明 确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的有关条件和程序。考虑到项目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进行资质延续申报需要一定的时间,为确保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和资质延续工作顺利进行,经部资质办研究 ,决定延长2004至2006年颁发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颁发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 2011年相应日期。

二、2005年颁发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12年相应日期。

三、2006年颁发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 2013年相应日期。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资质延续要求,按期办理所属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事宜。





                                                & nbsp;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计算机   系统集成  项目经理  延续资质  通知

抄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 、电子四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