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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 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6号)

字体【 】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吉林省电子检验院】  【返回上一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 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考虑到信息系统项目周期较长等原因,正式启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定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确定为四年。参照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换证延续的工作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制定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以下称资质延 续)有关条件和程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将满,需申请资质延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在资质到期前四年内,完成相应资质等 级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如下:

1、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1)参与编写公 开出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5万字;

(2)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 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

(3)参加有资格开展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国家级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以下称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 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以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经申报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以下称软考)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8万字;

(2)以前两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 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一篇论文,以第二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两篇论文;

(3)参加系统集成 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以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申报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 质延续的,参加软考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二、资质延续程序

1、需延续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的,应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三个 月,由所在工作单位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申请表及附件;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2、地方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 延续条件,对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分别进行审批和初审,并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审查结果提交部资质办。

3、部资质办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资质延续条 件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分别进行备案和审批,并在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资质延续工作。

三、暂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暂无工作单位 或未按时参加资质延续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满后予以暂停。一年内达到资质延续条件的,可申请恢复资质;未提出申请恢复的或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注销资质。

四、项目管理人员在资质有效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先完成相应变更手续,再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五、我办目前认可中国电子学 会信息系统集成分会组织实施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和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考虑到已具有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较多,资质延续工 作量大,请各地方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认真、妥善组织相关单位按期申报所属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做好资质到期延续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